|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以案说法 |
|
以案说法(八)
|
|
本案中,李钟耐与程华学之间订立了一种运送合同(口头形式),程某提出,他同意运送李某去医院,但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李某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生了意外,无论是否造成李某的损失,或者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程某均不负责。但是,我们认为当事人间设定的这项条款不符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故不能生效,理由如下:第一,该条款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按照自愿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将构成显失公平的条款。本案中,程某明知李某等不到出租车,迫切需要尽快上医院,而提出了上述免责条款且要求另倍收费,这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而李某在程某提出上述苛刻条款的情况下,因担心自己等不到别的出租车,且又急于赶车,故只能被迫接受程某所提出的条件。可见,这项免责条款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他可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而要求撤销该条款。第二,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对于故意和重大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当事人不得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因其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第三,该条款排除了被告所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即运送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的基本义务,违背了《合同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无效免责条款。该条规定,合同中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无效。在本案中,程某与李某订立合同是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程某本意是无论是否发生任何事故,导致李某不能被安全、准时地送至目的地,程某都不负责任,这种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其应负的基本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李某可以请求撤销免责条款或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程某未能将李某安全地运达目的地,一方面违背了他们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同时由于程某的过错使李某的身体受到伤害,这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程某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李某既可以主张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程某侵权,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5条、第7条、第55条、第58条、第59条、第61条、第106条,《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 |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