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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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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第46条第2项之规定,出版社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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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除依严格法定程序外,公民的这些权利不能剥夺。而《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其执行期间不能行使之些权利。但在本案中周某某的作品是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前写作的,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周某某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在本案中,周某某死亡还不到50年,因此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权利还存在。《著作权法》第19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本案中,周某系周某某遗产之法定继承人,周某某去世后,其作品之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间,依法由周其继承。出版社未经周某许可,出版发行周某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周某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第46条第2项之规定,出版社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宪法》第35条、第47条,《民法通则》第94条,《著作权法》第2条、第4条、第9条第1项、第10条、第19——21条、第45条第5项、第46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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