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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挑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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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特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威胁。因特网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而一般消费者对此可能不太清楚。引诱儿童提供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没有因特网的时 代,经营者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是很难从儿童那里获得儿童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的,但利用因特网就可以很便利地从口无遮拦的儿童那里获取信息,从而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为此,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国会制定的《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00年4月生效),责成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规则,规范从13岁以下儿童处理在线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该法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儿童处收集和披露信息时,必须予以告知并经家长同意。美国一些州也对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如纽约州正在寻求拓宽限制网上服务的提供者和金融机构在网上收集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我国,一些用户在网站注册时都会得到信誓旦旦的保证:确保个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但事实上有的网站甚至把用户的个人资料(如通讯地址、家庭地址、e-mail地址、联系电话、所购物品等详细内容)公开展览,使得用户资料就像放在没有锁的抽屉中,从而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三是由于电子商务无远弗界,一些在常规的市场交易中不太常见的问题,在消费者保护国际执法的合作和协调中越来越必不可少。人们提出了两个疑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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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线经营时,就可能受到全世界各国法律的管辖,这是否公平?经营者一旦在线经营,对于谁能够获知其广告和销售信息就无从控制。而各国对销售对象、折扣、产品安全和要求的披露程度差别极大,即使在一国之内也会有这种情况,而且常常变动不居,特别是一些网上交易本来就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2)消费者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这是否公平?消费者熟悉保护其权益的国内法及其适用情况,不熟悉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进行网上跨国消费,从遥远的他国购买商品,往往对销售方所在国的法律一无所知。由于旅途费用、时间跨度、不熟悉当地法律及其救济方式,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济。这种网上跨国消费的法律救济需要通过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甚至国际公约等国际合作方式来解决,但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些国家如OECD国家正在探讨以可接受的成本解决网上跨国消费争议的问题。 四是电子商务革命加大了穷人与富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甚至一国之内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因此,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福利和国际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威胁。 电子商务提出的上列问题在我国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从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尽快寻求对策。(一)要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特别是,要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不正当引诱方式等欺诈行为,制定特殊的规则,及时纳入规范之列。(二)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作特别的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规则,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何况,我国民事基本法迄今对隐私权的保护尚无基本规定。(三)加强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技术手段先进,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大。因此,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要捕捉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较高的科技手段,并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如网上投诉网络。(四)密切注意消费者保护国际合作的动态。在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问题还不太突出,但迟早也会成为突出的问题。我们要未雨绸缪,及时跟踪相应的国际动态,积极研究对策,在条件成熟时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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