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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据如何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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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上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亲自去取证,可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名。 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当今发展最快的就是与电脑有关的技术了,真可谓日新月异,如已发明出了电子邮件的“邮戳”和能够加密的“电子签名”等,想必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已为时不远。笔者认为,在审判实际中,对电子邮件所基于的平台、应用软件、传输技术等特征要给予特别关注,这些特征将对电子邮件的认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律界应跟踪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调整相应对策。目前,在商务活动中应注意: 用于商务活动的电脑,尽可能专人专用,以免泄漏商业秘密,或重要文件被他人误删等。 尽可能采取加密邮件的方式,最起码有关内容应单独做成文件并加密,而密码用其他方式告知对方。 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最好是以一个商务项目或某个生意伙伴建立一个子文件夹,便于查找有关内容,也不易被误删除。 重要的邮件要另外备份。重装电脑系统等要备份出所有邮件。 重要事项可按传统方式做成正式的文件,再通过扫描等方式做成图片文件传送,这样不易被改动,也以示郑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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