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风险投资 -> 法律政策 |
|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
|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二)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四、上市后监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五、其他有关事宜 |
|
(一)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二)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三)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9月21日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