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
一、考题基本情况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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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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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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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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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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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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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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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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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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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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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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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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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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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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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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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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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颁布的,以往律考题中也有考合伙问题,但都是放在民法试卷中,依据为《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有许多不同规定,因此关于合伙问题,以往考题与1997年试题无论在考试精神上还是具体题目上均有所不同。这样,以往考题的借鉴意义便不大,所以我们对以前合伙之考题未列,下表是1997年以后试题的基本情况分析。
二、合题规律及应试对策
在律考中,考有关经济活动主体的法,一般是《公司法》居于首位,而《合伙企业法》位列次席,合伙企业问题每年都会考,预测以后每年本法考题都在5分左右,1999年只有4分,是受《合同法》的排挤。本法也不排除在案例分析卷中涉及而占高分的可能。
那么,对于此法,考生的对策就是熟悉法条,总共78条都要认真复习、领会。此外,教材上的内容也要认真看,这便于领会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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