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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命题规律及应试指导
二、考试重点及命题规律 |
| 由此可见,律考认准《合同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合同法》已超越其他所有单行法,成为了律考的第一占分大户。因此,考生复习时,必须精通《合同法》。 上表中,1999年律考《合同法》占分一枝独秀,远远高于其他历年律考,不过,有的年份过少则是因为该年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法较多,综合性强,我们将这样的题单列一类,纳入“经济法理论及综合题”部分中, 预计2000年考题知识点会集中于《合同法》新规定的制度和对原来制度进行了修改的制度方面。如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先履行抗辩权(第67条)、不安抗辩权(第68、69条)、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严格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类型)等等。另外,合同的种类、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关合同的比较(如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等也比较重要。在复习合同法时,考生除应熟记法条外,还有两点必须做到:一是深入理解。合同法底蕴深厚。经千百年的发展完善,理论性很强,因此考生对条文的内涵必须深入理解。2000年第二年考《合同法》,虽然大部分题会直考法条,但也会有相当部分的题在难度上加大,考察考生对法条的理解深度。这是律考命题的规律。如果律考教材对某些内容解释得不清楚或考生感觉太浅,那么建议考生去买一本有关《合同法》的书,比如条文释义之类的,作为复习法条的参考,市面上的合同法类的书铺天盖地,但如同律考辅导书一样良莠不齐,因此建议考生精心挑选。另外,要做到一点是注意条文的细节。如对于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原来的三大合同法均认定为当然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言外之意只损害私人利益并不当然无效。因此,考生应多多注意。 |
| 三、答题技巧 许多合同法的选择题实际上是小案例题,因此学分如何答合同法的案例题是重要的,答案例题可以用两种方法,第一种,如果你的法学理论功底稍好些,可以分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了各方的法律关系,就搞清了案例的事实、然后套用相应的法条。第二种,如果你的法学理论功底稍差些,你可以用“猜谜”的方法,因为律考的案例绝大部分是出题人凭空捏造出来的,其捏造的依据就是某法条、按法条去设想某种事实。这样你完全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凭案情(谜面)猜适用的法条(谜底),这与法院实践中办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法院解决案件更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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