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念 |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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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普通诉讼时效 |
一般时效 |
法律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二年 |
| 短期时效(一年)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
| 除斥期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特殊
时效 |
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时效,这只适用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
| 开始 |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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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 |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时间不算 |
| 中断 |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2、权利人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要求的,也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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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 |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经人民法院核实,可以给予适当的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