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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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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8、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强制许可 作品发表一定时间后,如果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授权他人出版或者以其他方示传播该作品,那么,为了教育、科研等目的和需要,他人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按照规定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
无期限限制
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公民作品 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职务作品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声像作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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