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以案说法 right


请给我们来信!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法律之窗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款。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