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答案]
(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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