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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四〉

    【案情】

    曾大、曾二、曾三三人于1994年8月8日各自出资1万元买得一古董,约定由曾大保管。同年10月,曾大出差遇杨四,杨四愿购买此古董,曾大即将古董作价45000元卖给杨四。事后,曾大告诉曾二、曾三,曾二、曾三要求分得卖该古董的款项,曾大便分别给了曾二、曾三各15000元。杨四买到该古董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古董以5万元卖给王五。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杨四即将该古董交付给王五,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杨四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古董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古董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五。依法约定,杨四将古董交付王五,王五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五得到该古董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古董,他的朋友黄六也表示喜欢该古董。1995年3月份黄六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五处买了此古董,黄六买到之后,嫌该古董的包装不够精美,遂将古董送到某包装公司进行特别的包装。由于黄六未按期付清约定的费用,该古董被包装公司留置。包装公司通知黄六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六仍未能按期交付。包装公司遂将古董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六。黄六不同意包装公司这一做法。杨四于1994年12月与王五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古董抵押给朋友周七,周七以前即知杨四有这样一古董。周七后来在包装公司看到此古董,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杨四在抵押该古董之前,已将其卖给王五,而王五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杨四说理。杨四得知后,找到黄六,要求黄六或者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王五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分析:

    ①曾大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曾大与杨四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②杨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五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黄六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④包装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杨四能否以该古董作抵押向周七借款,周七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⑥杨四对王五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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