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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六〉 【案情】 1994年5月6日,河南省信阳市个体运输旅客司机史某开客车去南阳,他驾驶一辆“黄山”牌大客车在3.5米宽的大街上中速行驶,忽然看到道左侧有一骑摩托车的人(赵某)从邻街胡同中突然窜出,这时只是紧急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史某急忙拨转方向盘将车向右边驱动,结果保住了赵某的人车安全,但大客车却撞在了道旁的大树上,造成车上乘客张某撞在前面座椅致脑部受伤昏迷,因抢救及时,张某很快恢复了健康,计花费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共5600元。张某遂要求司机史某赔偿全部损失,而史某认为事件发生是赵某过错所致,他自己是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不应由他对张某损失负责。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史某、赵某要求赔偿全部损失5600元。 【问题】 本案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