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在  法律之窗  版中回答以下问题: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九〉

    【案情】

    1994年3月10日,山东的朝阳公司酒厂和海味公司酒厂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上,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太阳牌商标注册申请书。1994年3月19日,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函告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太阳牌商标最初使用的证据。海味公司酒厂在4月1日给商标局的复函中只强调其商标在省内是申请在先的,并未提供出使用证明。朝阳公司酒厂于3月28日将其最早使用太阳商标日期的证明材料寄交商标局,根据该材料,朝阳公司酒厂早在1982年4月就已开始使用太阳牌商标,并且太阳牌白酒厂于1985年曾获该省优质产品奖。

    【问题】

    本案中应初步审定哪家酒厂的商标?

如果您是新用户,请先点这里注册
用户帐号
用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