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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九〉 【案情】 1994年3月10日,山东的朝阳公司酒厂和海味公司酒厂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上,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太阳牌商标注册申请书。1994年3月19日,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函告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太阳牌商标最初使用的证据。海味公司酒厂在4月1日给商标局的复函中只强调其商标在省内是申请在先的,并未提供出使用证明。朝阳公司酒厂于3月28日将其最早使用太阳商标日期的证明材料寄交商标局,根据该材料,朝阳公司酒厂早在1982年4月就已开始使用太阳牌商标,并且太阳牌白酒厂于1985年曾获该省优质产品奖。 【问题】 本案中应初步审定哪家酒厂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