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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十一〉

    【案情】

    1994年10月,青年作家赵侠的长篇小说《请不要走开》在南方某省的《××青年》杂志(1994年第5期)上发表,并引起较大反响。1995年2月,某省的《××文学》杂志社向赵侠发出约稿通知,请赵侠将其作品改编为电影剧本,该杂志社将立即予以发表且稿酬从优。1995年7月,赵侠将《请不要走开》改编为电影剧本《来了就不走了》,交《××文学》发表。不久,《来了就不走了》刊登于《××文学》1995年第5期上。

    《××青年》杂志社见到《来了就不走了》发表于《××文学》上之后,立即向赵侠及《××文学》杂志社提出异议,称《××青年》每一期杂志上都清楚地印着:“凡本刊发表之作品,本刊享有2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间,未经本刊同意,任何报刊、出版和音像单位,不得转载和改编”,赵侠与《××文学》杂志社的行为已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赵侠则辩解说:在《××文学》上发表的作品是改编后的电影剧本,与原作不是同一作品,当然谈不上侵犯《××青年》杂志出版专有权。为此《××青年》杂志社诉之法院。

    【问题】《××文学》杂志社是否侵犯了《××青年》杂志社的出版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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