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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1995年4月25日晚,林某夫妇及其朋友一同到某市供销合作社八楼的露天舞厅跳舞。林某等人在舞会结束后离开舞厅,步行至七楼欲乘电梯下楼。林某的朋友随即按了七层电梯的按钮,但电梯仍在三层未上升,七层电梯的前厅门仍关闭着。与此同时,林某以为电梯已升到七层,只是电梯门坏了打不开,于是用手扳开电梯前厅门,随即一脚向前迈进踩空,跌入井道,坠落至停在三楼的电梯轿厢顶部。随同的朋友赶至四楼,撬开四楼电梯前厅门,将林某救出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经法医鉴定,林某受伤情况为:(1)脑震荡;(2)多处皮肤挫裂伤;(3)左手第四、手掌骨骨折。经住院治疗,林某基本痊愈,但左手第四掌骨手术后轻度畸型,头部有脑震荡后遗症。林某摔伤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6000余元。经该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站鉴定:市供销合作社七层电梯层门机械锁锁钩磨损,锁钩固定螺丝钉未紧固,使锁钩有小角度的转动,所以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电梯管理员也证实该电梯七层前厅门较松动,其未作电梯日检查、月检查、年检查的记录,也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乘梯注意事项”的说明。 林某与市供销合作社协商未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市供销合作社辩称:电梯存在故障与本案无因果关系,林某应自行承担因该电梯事故引起的损害后果。 [问题]受害人对于电梯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