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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朱敏等25人于1995年2月4日将其拥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的内部股票110万股在某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营业部(下称乙公司)办理股票托管手续,领取了该公司出具的内部股票存折。1995年5月11日,乙公司根据甲公司内部职工股上柜集中交易的要求,将包括原告朱敏等人在内的所有甲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资料交由证券登记公司集中登记托管。1996年元月2日,甲公司要求证券登记公司冻结朱敏等25人的110万股股权证,并称有关法律后果由甲公司全权负责。证券登记公司经审核后,依业务操作规程对该部分股权证进行了冻结。同年元月13日,甲公司又要求证券登记公司将前次冻结的股份过户到甲公司专用帐户上,并出示了该公司的过户申请函,声明相关法律后果由甲公司全权负责。证券登记公司依该函要求,按有关业务规程将股份过户到甲公司的专用帐户上。1996年2月3日,甲公司再次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证券登记公司,将专用帐户内上述股份的股息全部取走。 1996年10月4日,在甲公司的股票上市发行之前,朱敏等去乙公司查询时,发现其电脑资料中原告拥有的股票为零,原告朱敏等认为乙公司将其委托保管的股票丢失,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遂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返还股票。 经法院查明,甲公司将朱敏等人的股票全部过户是因为朱敏等人所负责的甲公司下属的供销公司有严重的经济问题。 [问题] 证券登记公司违规将股票过户,应承担什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