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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律考案例精选(十六)
    [案情介绍]

    宋某拥有坐落在某县城关的瓦房4间,解放后宋某随丈夫到外地工作,房屋委托李某代管。1957年李某被划为右派遣返回乡,宋某的女儿赵某要求居住该房,县房管科不许。后经宋某夫妇许可,并将房产证寄给赵某,县房产科才允许赵某入住。1970年赵某函告其父母,宅基地被某工厂占用,院子狭小,居住不便,拟另申请宅基地将房子迁走。宋某夫妇回信表示同意,并嘱咐要将房子盖成两所,将来姐妹各一间。但是其长女并未按照上述意见办理,搬迁后仅盖一所3间正房和1间厢房,并给父母去信称不用寄钱了,因为旧房较大,旧木料未用完还有节余,待手头宽余时一定将节余的钱寄给父母。1997年宋某夫妇退休回家,发现长女未将房屋盖成两所,便将房产证要回,后又用长女剩余的钱另盖房屋两间居住。1983年宋某丈夫去世,宋某要求收回住房,命令长女搬出,长女以现有的住房是自己建造为理由,拒不搬出。

    [问题]

    另迁地址所建造的新房,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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