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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律考案例精选(十七)
    [案情介绍]

    陈飞与陈林是同胞兄弟,陈飞虽在新加坡居住,但同陈林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1946年,陈飞出资委托陈林在某县北街原22号修建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陈飞口头委托陈林代管。1955年5月,陈林在代管期间,从1960年起以月租金10元将此房出租给某县商业局北街营业部使用。同年,此房的房顶、门窗等被台风刮坏,营业部要求陈林维修,或者由营业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陈林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营业部,并写信通知了陈飞。1961年8月22日,陈林自愿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的契约,以700元的价格将房屋买给营业部。营业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翻修,并建新房3间。1964年营业部撤消,将房屋移交给某县供销社使用至今。1987年,陈飞得知此房被代管人陈林出卖,即向当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返回房屋。后经某县的侨办查实,函复陈飞不予反还。陈飞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林返还房屋。法院受理后,追加某县供销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代管人卖房,买房人添建,原房屋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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