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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签订合同,约定:清和皮革厂为发达外贸公司加工外销皮衣2000件,由发达外贸公司提供原料,每件向清和皮革厂支付加工费100元,分五批交货,由现象公司担任保证人,为发达外贸公司正确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发达外贸公司、清和皮革厂与现象公司均在合同上签章,清和皮革厂交付了1万元定金。发达外贸公司也依合同规定向清和皮革厂提供了原料。清和皮革厂连续如约四批交货,但发达外贸公司因资金周围困难暂时未付加工费。第四批货物交付后,清和皮革厂要求发达外贸公司支付加工费。发达外贸公司认为由于皮衣质量不合格,客户纷纷退货,要求清和皮革厂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7月,清和皮革厂宣布留置剩余价值8万元的皮衣,限发达外贸公司在2个月内支付所欠加工费,返还所收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1997年9月。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清和皮革厂将所留置的皮衣交付给发达外贸公司,发达外贸公司保证付清加工费。1997年10月,清和皮革厂向现象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现象公司认为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已经变更了合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哪些理由正确?为什么? (2)如现象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