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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精选民法学(二十一)
    【案情】

    漳州市太平洋大酒楼的大楼共有七层,配有电梯七站七门。一层系太平洋大酒楼的火锅大厅、三、四层系对外经营的宴席厅,二、五、六、七层系该太平洋公司及其下分公司办公场所,七层顶上(八层)系天台。该楼财产为太平洋公司所有。八层天台设有对外营业的露天舞厅,由太平洋公司的下属经理部经营。每天晚上由大量的客人乘大楼内的电梯上八楼露天舞厅跳舞。1995年4月25日晚,林启梁夫妇及朋友一同到太平洋公司八楼露天舞厅学跳舞。跳舞之后,夫妇及其朋友离开了舞厅,步行至七楼欲乘电梯下楼。与其同行的阮下龙随即按了七层电梯的电钮,但电梯仍在三层未上升,七层电梯的前厅门仍关闭着。此外,林启梁用手扳开电梯前厅门,随即一脚向前踩空,跌入井道,坠落至停在三楼的电梯轿厢顶部。随同的阮下龙赶至四楼,撬开四楼电梯前厅门,下到轿厢顶部,将其救出,送往芗城区医院抢救治疗。经漳州市劳动安全卫生生检查站鉴定:被告太平洋公司七楼电梯层门机械锁锁钩磨损,锁钩固定螺钉未紧固,使锁钩有小角度的转动,所以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当电梯停靠于三楼层门时,以至乘客能从七楼厅门施加外力扳开层门致使踏空坠落。被告的电梯管理员也证实电梯七层前厅门较松动,其既未作电梯日检查、月检查、年检查的记录,也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乘梯注意事项”的说明。为此林启梁起诉到法院,要求太平洋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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