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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精选民法学(二十二)
    【案情】

    1992年8月14日,原告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商业国际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联合经营拆解废钢船公司。合同规定:被告从俄罗斯购进废钢船一艘,于1992年9月或10月中旬交原告拆解,船价以被告与俄方购船合同规定的价格为准。原告预付10万元人民币为被告购船使用,余额部分在购进的废钢船抵大连港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给被告。被告负责与俄方的买船业务并承担费用,原告负责进船报关手续并承担费用。折船后的利润双方分享。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购船预付款,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船。1992年11月7日,被告以俄方“供货无期”为理由,向原告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不允。被告又向原告提出联合将废钢船卖给张家港市西界港轧钢厂的建议。1992年11月12日,被告单方打印的联合经营废钢船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后,原联合经营拆解废钢船合同即告废除。当交原告签字盖章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对该合同中的分配条款修改后签了字,但没盖单位公章。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修改条件,仍坚持按其11月12日交给原告的合同文本规定的文件,并再次交由原告签字盖章,原告拒绝。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1992年12月4日,被告将原告预付的购船款退回。同年12月17日,废钢船抵大连港。1993年1月12日,被告与旅顺龙王塘拆船公司合作,将废钢船以17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家港市西界港轧钢厂。

    1993年12月3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诉称:被造违反联合经营拆解废钢船合同,单方决定将废钢船卖出,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问题】

    (1)原、被告双方1992年8月14日签订的联合经营拆解废钢船合同是否有效?

    (2)原、被告双方1992年11月12日的联合经营废钢船合同是否成立?

    (3)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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