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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精选民事法(十九)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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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派船到装货港受载进而单方解除合同,显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订有定金条款且已实际支付,被告违约,依据定金罚则应双倍反还定金。但是《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原被告约定的定金15万金超过了合同总价款70万元的20%,为此对于超过的部分不能算作定金。同时《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对于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是应该赔偿的。但这时就面临着定金和赔偿损失是择一而处还是并处的问题。原告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而不能要求并处。因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我国的违约金是一种赔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而第116条又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定金与违久金只能择一行使。而我们在上面说过,我国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违约金,因此当定金和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共同存在时,也只能择一行使,而不可以并用。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只可以要求被告要么双倍返还定金,要么赔偿损失,而不能同时要求其双倍返定金和赔偿损失,并且双方约定的定金(15万元)远远高于原告的损失(47607元),故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更为有利。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112条、第114条、第116条和《担保法》第89条、第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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