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考案例精选民事法(二十一)答案
【答案】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过错案件。依据学理,混合过错具有以下特征: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即加害人一方和受害人一方均有过错。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原因力。③受害人一方受到损害,即双方当事人以过错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不是双方受到损害。在本案中,对于林启梁的损失,林启梁与被告太平洋公司均有过错。首先被告未严格执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中有关电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检查等制度的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外张贴“乘梯注意事项”,未能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使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外张贴“乘梯注意事项”,未能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使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导致原告能从七楼厅门施加外力扳开层门,踏空坠落致伤,被告对此有过错。其次原告林启梁系成年人,应当预见电梯厢不在同层时从前厅门扳开电梯层门会有跌入井道的危险而未预见,竟用手从前厅门扳开层门,跌入井道,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其本人也有过错。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原、被告对该电梯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第119条、第13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