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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仁于1997年10月召开的天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1998年1月10日,刘仁代表公司去参加药材药品展销会,认识了某药材公司经理宋吉,就购买了一批天然牛黄达成了协议,并约定4月5日刘仁派人去药材公司取货,同时交付了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刘仁回到公司后,将经营药材商店的弟弟刘武找来,给其开具了制药公司介绍信,并以制药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汇票。宋吉看了介绍信后认定刘弄就是制药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把牛黄给了刘武。刘武运回牛黄后出卖获利12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刘仁作为酬金。制药公司的经理童格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了此事,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刘仁的情面,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童格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刘仁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由此所受损失12万元。刘仁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刘仁辩称,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请问刘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2)制药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刘仁赔偿损失?为什么? (3)刘仁辩称,即使自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只应当把其所得的2万元交给公司,对于公司的其他损失不应负责赔偿。请问,如果刘仁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其应向公司赔偿多少数额的损失?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