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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讵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