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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7年8月,丰帅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帅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因为股东权的变动,该公司曾于1998年2月20日召开股东会,由包括韩冰、张浩在内的公司90名股东全体出席会议,选出了张浩等5名股东为公司董事(韩冰未在其内),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并由张浩出任董事长。此外,此次会议还选出了公司监事。199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8时召开监时股东大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 1998年9月21日,以“丰帅公司负责人张浩”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寄发开会通知。通知上载明了会议事由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韩冰于同年9月28日收到该通知。此后,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全体90名股东包括韩冰在内均出席并除韩冰外均投票赞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决议通过。1999年1月4日,韩冰向L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丰帅公司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韩冰诉称:该次会议未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具名召集,仅由公司负责人张浩具名,同时也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因此该次会议所作决议应当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会议决议。 丰帅公司辩称:公司董事会曾经于1998年9月20日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张浩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8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韩冰也于同年9月28日收到关于此次会议的通知,所以公司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等等。 【问题】 (1)丰帅公司是否可以以临时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为什么? (2)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