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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鼎福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福公司”)与恒中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中公司”)是关系企业。鼎福公司负责良源品牌产品的生产,恒中公司负责经销,该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恒中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获取更大经济效益,两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恒中公司归入鼎福公司。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的董事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生效。根据协议,鼎福公司遂向恒中公司提出转移其全部财产和产品商标专用权。然而,恒中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产品商标专用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其理由是,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因为该公司共有7名股东,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讼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王松、黄克)书面明确表示不赞成合并,且拒绝到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股东会讨论这一合并事项时,虽有3名股东表示赞成,并且他们代表公司股份的55%,但其余2名与会股东(苏红、高景)也表示反对合并,虽然这2名股东仅代表公司股份的25%,但加上另外2名不赞成合并的未与会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与此同时,王松、黄克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退股,由此产生纠纷。苏红、高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问题】 (1)鼎福公司与恒中公司的合并属于哪种合并类型? (2)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松、黄克的退股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4)如果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合法有效,则鼎福公司与恒中公司的合并将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5)如果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合法有效,鼎福公司能否继受恒中公司所拥有的良源品版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