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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标准答案】


    (1)刘仁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因为刘仁作为制药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制药公司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要求刘仁赔偿损失。因为公司监事会是公司负责监督董事、经理行为的机构,在董事、经理与公司发生争议时,监事会代表公司。因此本案中监事会应当代表公司对刘仁提起赔偿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起诉,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刘仁提起代理诉讼。

    (3)刘仁应向公司赔偿12万元的损失。因为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董事、经理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负责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董事、经理违反了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董事、经理的义务包括明示义务(比如不得非法担保、借贷资金给他人的义务;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和注意义务(指在管理公司过程中所应尽到的应有的注意责任,比如在其行为有选择的余地时,应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机会,在履行公司职务中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使公司避免损失。)第二,董事、经理主观上有过错。在其违反明示义务时,即可推定其有过错,本案中公司起诉刘仁时只需证明刘仁转移公司机会的行为,不需要证明其过错。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对董事、经理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过错的证明不可分的。第三、董事、经理的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如董事、经理把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届期不得偿还导致公司资金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比如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可以得到100万元的利润,董事、经理却把此机会转让给他人,使公司的预期利润减少。损失不仅包括有形财产损失,还包括公司的法人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无形资产损失,如公司的形象受到损害、信誉下降等。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是一个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专门条款,在调整董事、经理有关竞业禁止的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第63条是一个包容性条款,泛指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在适用第61条董事、经理把其所得交给公司后,公司仍有损失提不到弥补的,可以再适用第63条,让董事、经理补偿其余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61条,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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