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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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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因为发起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又因其主体内容均无违法情形,故而该发起人协议不仅当然成立,而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违约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只导致违约责任。船务公司主张利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注册登记的义务导致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协议就无效,这是不正确的。利华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协议中并无规定注册登记的期限,因而合同有效,不存在违约问题。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应于何时申请登记确无明文规定。但是利华公司在协议成立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迟迟不办理登记,显然已超过了合理期限。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未规定履行期限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船务公司多次催促利华公司办理登记,要求其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利华公司仍不履约,显然构成违约。在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即可产生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是使合同归于消灭的一种原因。对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构成的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一般是在如果违约方继续履行对受侵害方已无利益可言的情况下发生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9条、第19——27条,《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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