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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标准答案】


    (1)丰帅公司可以以临时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属于股东大会所有,临时股东大会作为特殊情况下召开的股东大会,当然有权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因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虽以董事长名义具名,但董事长是在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3)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因为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如为修改公司章程,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即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本案中全体90名股东除韩冰外均投票赞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该决议应为有效。

    【解析】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的自行召集权和监事会的特别召集权,而规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而且,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但是在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张浩作为丰帅公司的董事长,其法律地位是对外为公司的代表人,对内为董事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等。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虽然未明确记载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而仅有张浩的名义,但张浩作为董事长正是执行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非无召集权人擅自召集,并未侵犯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职权,更不危及公司及股东个人利益,在法律效果上无异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而且,会议通知虽然仅有张浩签名而无其印章,但盖有公司印章,也可以确认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104——108条、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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