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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失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0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披谅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