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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刑法案例〈四〉

    【案情】

    被告人孟某,与刘某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孟某产生杀死刘某另嫁孔某的念头。某年2月12日晚,孟勾结孔一起到刘家杀害刘某。途中,孔某反悔不想去,经孟某劝说后又同意了。到刘家后,孟某用手灯引照,孔用木棍将刘某打死在床上。然后,二人用绳子缠勒死者颈部,将尸体投入院内井中,并将沾血迹的被褥等物点燃后逃跑。被告人孟某被捕时已怀孕4个月。在起诉前给她做了人工流产。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孔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为,孟某主动勾结孔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罪该处死。但是《刑法》第1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即使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仍然属于怀孕的范畴。因此,撤销了原判,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题】

    (1)对孟某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或者某他刑罚?

    (2)如果孟某没有怀孕,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则应如何处理?

    (3)假设孟某被判死缓,在死缓执行期间,能完成劳动作业,表现一般。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死缓2年期满后没有得到及时改判,孟某因此不满,又犯盗窃罪,法院能否对孟某核准执行死刑?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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