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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刑法案例〈六〉 【案情】 被告人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台的货物列车上,打开车窗钻进车厢内,盗出一台日立牌VI-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被告人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当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后,马志刚立即去站修所院内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把它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后被别人拿走了。案发后,马志刚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主动退赔录(放)像机损失费4000元,交出录(放)像机遥控器1个。根据马志刚的供述,孙福起被传讯,孙也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 【问题】 (1)该案中,马志刚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属于从宽还是从严? (2)该案中,对马志刚量刑的酌定情节主要应考察哪些? (3)该案中,如果马志刚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由于具有特殊的宗教影响,是否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有何特殊程序要求? (4)该案中如果法院认为可以减轻处罚的,则应如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