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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刑法案例〈九〉

    【案情】

    1993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甲携带锥子、剪刀、到其生产建设兵团一三六团商店,撬锁破门进入店内,盗得各式手表34块、收录机2台、藏青毛华达呢17米、被面10床、磁带10盒等物,价值6300余元。作案后,某甲把部分赃物分别藏匿在几个地方,只携带衣物和手表2块返回其姑父某乙家,将盗窃商店物品和藏匿地点告诉了某乙和某乙妻某丙,并给某乙1块手表。当日早晨,某甲逃离一三六团到乌鲁木齐市。某乙怕事情败露,把某甲藏在自家厕所附近的衣服2件和收录机1台挖回埋在自家门口。案发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确认某甲是犯罪嫌疑人,并三次找某乙和某妻某丙谈话,二人均矢口否认。同年11月23日,某甲返回一三六团欲取赃物,某乙、某丙不仅不报案,反而向某甲透露风声并资助路费人民币500元,让某甲逃回原籍。同年12月10日,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某乙和其妻某丙供认了包庇某甲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交代了某甲藏匿赃物的地点。次日,大部分赃物被起获。此后,公安机关对某乙、某丙未采取措施。1998年11月17日,某甲在原籍被公安机关捕获。1998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拘捕了某乙和其妻某丙。

    【问题】

    (1)某乙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2)假如某乙在1993年12月3日又犯盗窃罪,则某乙包庇罪的追诉期限应如何确定?

    (3)某甲的犯罪行为是否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4)假如某甲是在1989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当年6月,因认为原判刑罚过重,利用监外工地单独劳动又无人看管的机会逃跑了,而监狱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报案。在1999年8月由于被揭发而被公安机关拘捕,则某甲脱逃达10年多,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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