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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某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干文雇用宝鸡市某区任某的青海湖牌汽车1辆,由司机李忠信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某镇货主赵殿城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 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去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证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李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贷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赃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问题】 (1)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试说明理由。 (2)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试说明理由。 (3)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试说明理由。 (4)李干文的行为是在哪些情况下可转换为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