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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精选刑法学(二十三)答案


    【答案】

    (1)李干文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而本案李干文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货主的注意范围内,而且在其开走汽车的时候货主就及时发现了,不能称为秘密窃龋

    (2)李干文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交给行为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显然货主并不是“自愿”将财物交给李干文的,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李干文的行为属于抢夺罪。李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条件。因为,李虽将货主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李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李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李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李的,李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也不应定诈骗罪,而是应定抢夺罪。

    (4)李干文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如果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其行为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

    【解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表现,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然夺取,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者或者保管者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公然夺取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标志。二是指行为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屋主人夺走桌上的电视机、收录机等财物,或者深夜在僻静小巷内抢走一个行人手中的财物,虽有人在场,也是公然夺龋因此,抢夺罪的成立,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是乘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在之隙,纵使是不避他人耳目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我们要注意的是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也基本相同,并都带有一个“抢”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②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劫取财物,并且抢劫财物的数额在法律上没有限制;而抢夺罪是乘财物持有人不备,公然从其手中夺走财物,并且抢夺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才构成犯罪。③法定刑不同。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为重。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时,应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还特别规定,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在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对其正确理解是: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转化犯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②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没有被及时发觉或者抓获,而隔了一段时间,或在其他地方发现犯罪分子,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拒捕,则不能认为是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原有的犯罪同行凶拒捕构成的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况必须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263条、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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