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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精选刑法学(二十七)答案


    【答案】

    (1)邱红雨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包庇罪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提供虚假证明;一种是消灭罪迹或者是掩盖、毁灭罪证。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是以行为人掌握犯罪分子一定的犯罪真实情况为前提。被告人邱红雨在接受委托之前,并未掌握汤春林受贿罪的事实,也未向司法机关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也谈不上提供虚假证明。而且,邱红雨也没有实施消灭罪迹或者掩盖、毁灭罪证的行为。邱红雨实施的行为是教唆证人严占成改变原有的证词,从而为汤春林开脱罪责。这一行为的特征与包庇行为的特征完全不符,因而不构成包庇罪。

    (2)被告人邱红雨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伪证罪的主体要求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邱红雨作为辩护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构成。

    (3)被告人邱红雨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为邱红雨作为辩护人,引诱证人严占成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已经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4)严占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为严占成作为证人对事关汤春林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已经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

    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由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有助于犯罪分子得以继续犯罪和抗拒司法机关的查处创造有利条件。②客观方面具有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既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包括消灭罪迹与掩盖、毁灭罪证。③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妨害作证。

    妨害作证罪,是指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因采取暴力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305——307条、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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