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答案]
(1)本案中的当事人有:被告人赵英、被害人姚女。
(2)本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姚军,证人某甲、某乙、某丙,鉴定人某丁,辩护人李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但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
(3)公诉人不是当事人的理由如下:①公诉人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其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这是基于职责的要求,而不是私人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
[解析]
本案涉及诉讼参与人问题。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挡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参与人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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