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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标准答案]


    (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士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解析]

    本案涉及立案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退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除了上述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全部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不属于本机管辖为由相推托。受理案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管辖,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

    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①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身职权,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院提出的。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不得以任何理由相推托。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经过特定程序的批准,也是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通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4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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