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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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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I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行政处罚法》第31一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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