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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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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赔偿的程序问题,当事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同。赔偿请求人的起诉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993年底1994年初做出的,但庐山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I月5日作出了庐政行监(1994)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棍子营乡政府认定黄春副抱养,违反计划生育所作出的(1994)14号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属错案,并撤销了(1994)14号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决定书,责成棍子营乡政府赔偿已经变卖的黄春副家牛3头、猪3头(含黄照化家2头)的相应价款。《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庐山县政府是1997年1月5日才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所以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被告仅仅听人举报,不加核实,就认定原告抱养孩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走原告家的牛、猪并予以变卖,然后又简单的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了事。所有这些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这一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公民的财产损害,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由于诉讼时牛、猪已经不存在了,无法发还原物,所以采取了作价赔偿的方式。虽然被告也违法拉走了原告哥哥黄照化家的猪,也侵犯了黄照化的财产权。但是请求国家赔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砍弃。本案中黄照化没有行使请求权,可以视为放弃,法院不告不理。 [桕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7条、第13条、第25条、第28条、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行政处罚法》第30一32条、第37条、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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