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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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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9条飞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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