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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律考案例标准答案


    [答案]

    (1)黄天霸开办的三个企业的性质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们是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对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任免决定和查封了某市安康小蘖碱厂、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某市星发印刷厂和价值约10万元的库存物品的行为,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3)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与泰国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泰国兴隆企业公司董事长方某等签订的合资经营项目夭折,对这部分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无法履行兴隆县人民法院法经(1991)字第35号、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1992年归还的借款和利息。对原告因延期履行所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黄天霸等人的工资收入损失应当赔偿。

    (5)黄天霸作为申请执行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期限是1年。

    (6)对黄天霸取得的赔偿金不征税。

    [解析]

    原告黄天霸开办的三个企业的性质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被告作出的任免决定和查封财产的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属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致使黄天霸失去了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又使其无法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侵犯了黄天霸的财产所有权和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故对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国家赔偿。对于应当赔偿的侵权损害的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以直接损失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对可得利益的赔偿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将来必然出现的。第二,这种可得利益应是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第三,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可以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的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9条、第28条、第34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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