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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律考案例标准答案


    [答案]

    (1)本案属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因为龙户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任该乡法律服务的工作,二者系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司法所扣押财产的行为是以司法所身份出现的,实施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侵权行为。

    (2)本案的被告应当是某县司法局。因为龙户乡司法所只是某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支持第4种方式,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数额可参照牲口市场的价格确定。因为:①拍卖和变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拍卖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本身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索赔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第一种意见不正确。②第二种意见可能会造成第三人与原告的恶意串通,故意抬高赎价,损害国家利益。③第三种意见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法律原则相冲突。

    [解析]

    龙户乡法律服务所不是行政机关,其主持的纠纷的调解是收费用的有偿活动,属于民事行为。现法律服务所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押成青龙的财产,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属于民事案件。龙户乡法律服务所虽不是行政机关,其主持进行的调解也不是行政行为,但因其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又是司法所的行政工作人员,因此,对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法律性质就存在一个识别的问题。由于主持调解人员在采取扣押措施时是以司法所的名义出现的,同时根据被告答辩,其采取扣押措施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代表政府进行的,而且成青龙之所以对扣押财产不敢抗拒,就是因为他认为这种行为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司法所代表国家依据法律处理问题的行为。单单是一个法律服务所是不可能采取和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所以在当事人看来,扣押财产的行为无疑就是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应当是行政侵权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5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被告的直接损失又是1200元。但是,应当注意拍卖和变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国家之所以规定对拍卖的财产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是因为拍卖是由法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公开进行的,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本身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索赔人的合法权益。而变卖则是由扣押财产的机关私下进行的,财产作价往往低于应有的价值,而且由于缺乏透明度,不符合行政诉讼公开公正的原则,难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作价变卖的财产不宜比照《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5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也不能以其回赎牲口的价款计算,因为这样做可能会造成第三人与原告的恶意串通,故意抬高回赎价,损害国家利益;也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因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的话,法律应当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7条、第25条、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民法通则》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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