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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律考案例标准答案


    [答案]

    (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对梁某应给予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这样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李某等检察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梁某的救济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4)对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李某等检察人员强行将证人带至招待所进行讯问,属非法拘禁,违法行使职权。同时因李某等对证人使用警械并进行殴打,致人轻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5项的规定,应当对梁某进行国家赔偿。李某等检察人员虽属于职务行为,但依据法律规定,他们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5项、第2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30条。《刑事诉讼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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