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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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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对非法没收、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应当依法返还。某市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但收审决定书没有向当事人宣布,没有送达当事人,也没有通知被收审人的家属,其收审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扣押”荔兴103“轮船和船员自用物品,法律依据不足,且没有制作扣押决定,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撤销。鉴于扣押的“荔兴103”轮船和船员自用物品在二审期间已经发还给被上诉人,因此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某市公安局作出没收601冷气机,对船罚3万元的某公罚字第414号罚款没收通知,但对该处罚决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贸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没收的601件冷气机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香港南华贸易公司。鉴于冷气机已经被违法拍卖,上诉人应返还冷气机拍卖款2181700元及剩余48部副机给香港南华贸易公司,并负担因违法拍卖所要支付的关税及其他费用。 某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作出某市公解收字第036号和037号解除收容审查决定书,也就是说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2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末获准许,或者原告不申请撒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关键看原告是否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准许。本案中原告并未申请撤诉,所以人民法院应继续对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第62条,《行政处罚法》第的39—41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4条、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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