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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律考模拟冲刺第三套试卷二任选一


    三、任意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涂黑,不答、少答、多答或错均不得分。(本部分20题,每题1分)

    (一)

    尚景伟与刘涛涛二人在本村韩清云家大门外打纸三角玩耍,刘龙龙、张彦民、刘建辉三人各从大门前向日葵秆堆上抽了一根向日葵秆互相乱打,两伙玩耍儿童相距约3米左右。当尚景伟扭身看刘龙龙等三人拼打时,被迎面飞来的向日葵秆碎刺刺入其右眼,此时刘龙龙手中的向日葵秆半截掉在地上,半截还拿在手中。尚景伟把碎刺拔掉,双手捂住眼睛边哭边骂刘龙龙。在场的五个孩子不久各自回家。当晚8时许,尚景伟父母回家,发现其子捂眼爬在炕上,才知孩子右眼被扎伤,但没有引起重视。第二天向刘龙龙家要了点眼药点上。3月12日,原告到县医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右眼角膜穿通伤,伴视物不见,为外伤性白内障。因被告方监护人均否认原告眼睛损伤是自己孩子所为,原告及其监护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致伤原告的民事责任。

    81.本案中四位儿童的家长中未尽监护责任的包括()。

    A.尚景伟的父母

    B.龙龙的父母

    C.张彦民的父母

    D.刘建辉的父母

    82.下列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本案属于混合责任

    B.三被告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

    C.由于三被告的监护人各自否认其子有责任,而具体侵权事实又无法查明,可以认定其责任均等

    D.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3.下列关于本案证据采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场五个小孩均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是可以作为证人作证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所以在场五个小孩是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案情和作为证人作证的

    C.本案五个小孩各自利害关系不同且对立,而其陈述基本一致,这只能说明其真实性、准确性比较可靠,应当采信

    D.对本案五个小孩陈述的应作为辅助证据而非主要证据

    (二)

    吴述与A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一幢价格为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15万元,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吴述从林某处借款7万元,仍以谈房屋作抵押担保,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吴述又以家中冰箱彩电等总计2.5万元的财产作抵押,向赵某借款2万,写了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吴述从钱某处借款2万元,仍以上述财产作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吴述和钱某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抵押财产登记。吴述在借款到期后均末还款。

    84.下列关于吴述与A银行、林某之间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吴述与A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吴述与林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B.吴述与A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吴述与林某的抵押担保合同也有效

    C.吴述与A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吴述与林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D.吴述与A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吴述与林某的抵押担保合同也无效

    85.下列关于吴述与赵某、钱某之间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吴述与赵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吴述与钱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B.吴述与赵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吴述与钱某的抵押担保合同也有效

    C.吴述与赵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吴述与钱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D.吴述与赵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吴述与钱某的抵押担保合同也无效

    86.下列关于吴述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应先就A银行的债权进行清偿,若读房屋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林某的债权

    B.应先就林某的债权进行清偿,若该房屋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A银行的债权

    C.应按该房屋价值对A银行和林某进行等额清偿

    D.应将该房屋价值按对吴述的贷款比例向A银行和林某清偿

    87.下列关于吴述作为抵押物的冰箱彩电等财产的表述正确的是()。

    A.应先就赵某的债权进行清偿,若该财产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钱某的债权

    B.应先就钱某的债权进行清偿,若读财产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赵某的债权

    C.应按该财产价值对赵某和钱某进行等额清偿

    D.应将读财产价值按对吴述的贷款比例向赵某和钱某清偿

    (三)

    达阳公司委托外运公司代为办理一批货物的卸船、报关、国内运输等事宜。外运公司为此垫付了各项费用计人民币235 800多元,达阳公司一直未支付这笔费用。外运公司找到达阳公司原经办此笔业务的人员袁刚,获悉袁刚现已任宁波义达公司的经理。袁刚应要求写下一张便条:“收到税单正本,共计金额4276.79元。运费壹拾肆万肆仟元整,一周内电汇读公司。”落款为袁刚本人的签名和日期。后因达阳公司仍未支付有关费用,外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并以义达公司是达阳公司的付款担保人为由,将义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88.在本案中义达公司所处的民事法律地位是()。

    A.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当事人

    B.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C.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担保人

    D.不是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

    89.下列关于义达公司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A.义达公司不是本案所涉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被代理人应负的向代理人支付垫付费用的义务

    B.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刚签写的便条不构成对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C.袁刚签写便条,不是经义达公司授权进行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应由义达公司承担

    D.义达公司不应被列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90.下列对衰刚签写便条的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该行为构成对达阳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

    B.该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发生

    C.该行为构成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

    D.该行为构成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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