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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二套模拟冲刺试卷一单选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B。[注解]参见《联合国海洋公约》第3条。

    2·A。[注解]参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

    3、A。[注解]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6条。

    4、A。[注解]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即这种规范本身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其他机关加以规定;准用性规范,即并末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5、A。[注解l一般来讲,行政法义务的履行,完全依赖雇主,由雇主对雇员尽注意与监督之责以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6·A。[注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以分为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D。[注解]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

    8、C。[注解]FOB的中文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9、A。[注解]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

    10·A。[注解]转致也称“二级反致”。

    11·D。[注解]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的,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方可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参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12·D。[注解]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的各项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13·C。(注解)《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盛自治区、直辖市和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这里所指的可以参照的规章,是指那些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对于那些不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则不在人民法院参照之列。

    14·A[注解]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在何地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适用船旗国法律。参见《海商法》第271条。

    15·B[注解]参见《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1条。

    16·D。[注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非商业风险还包括征收。

    17·C。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

    18·B。[注解]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9·A。[注解]参见《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9条。

    20·D。[注解]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首先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1·B。[洼解]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缺乏法定的条件而违法,但是胡民并不一定因此而能获得行政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使行政职权一方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违法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被乡政府拆除的营业房是展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不受法律的保护,其作为胡民的受损财产缺乏行政赔偿的法定条件利益的合法性。

    22·C。[注解]参见《海关法》第19条。

    23·D。[注解]参见《海商法》第25条。

    乃·D。[注解]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参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

    25·D。[注解]《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26·C。[注解]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8条。

    27·D。[注解l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

    28·D。[注解]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

    29·D。[注解]参见《海商法》第50条。

    30·B。[洼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

    31·D。[注解]《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可以改变(包括撤销、部分撤销和变更)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则不能这样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32·C。[注解]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9条。

    33·B。[注解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34·B。[注解l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参见《律师法》第49条。

    35·D。[注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书。在行政处罚书中应当载明若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未能在行政处罚书中写明这些事项,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6·C。[注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

    37·A。[注解]参见《海商法》第143条。

    38·D。[注解1我国实行的国家赔偿不是全部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并非违法(与职权有关)所造成的损害,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有限的无罪赔偿原则,它缩小了违法原则在璃押赔偿中发生作用的范围。有罪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是超期羁押,或者是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的羁押,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39·A。[注解]参见《对外贸易法》第19条。

    40·D。[注解]参见《海商法》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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