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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三 标准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C。《民事法学》(98)P188。
注:新《合同法》第94条有变化: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B。《民事法学》(98)P161。《担保法》第22条。
3、D。《民事法学》(98)无。《技术合同法》第42条。
注:新《合同法》第354、61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B。《民事法学》(98)P227。这里有个小陷阱:“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这里押运人的过错应指押运人对货物处置安排上的过错,而非本案中替人开车的过错。
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D。《民事法学》(98)P178。
6、B。《民事法学》(98)P202。
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C。《民事法学》(98)P199-200。虽然根据原合同法律没有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但《产品质量法》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新《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8、D。《民事法学》(98)无明确说明。但本案中双方虽未对质量条款明确规定,但合同已实际履行,可视为对质量事后的默认协议,且乙对九成货物均未有质量异议,不能认为甲违约。
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质量条款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9、A。《民事法学》(98)P176。
10、A《民事法学》P331
11、D《民事法学》P343、《商标法》第38条。也有认为根据《商标法》第26条而选A项的。但档主认为A、B、C三项都是属于许可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而D项才是第38条第(1)项的侵权行为。
12、C《民事法学》P306、《专利法》第25条。
13、A《民事法学》(98)P242、原《技术合同法》第32条、新合同法第339条。
14、B《民事法学》P279
15、A《民事法学》P332“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法》第9条,虽然没有公约和协议,但仍可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申请。
16、B《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0、13、14条。最有趣的是C项,《细则》第13条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稍不留意就会混淆了。
17、A直接引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
18、C《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
19、A?D?这里明显引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你认为“四分之一”属于第27条第(二)项“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那么可以选D;如果你认为相反,则看来应该选A了,A项是什么意思我不明白。此题出题人的意思阿甲实在猜不透。
20、B《民事法学》P320、《专利法》第51-58条。
21、C《商事法学·经济法学》第二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11、12、13条。
22、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81、《合伙企业法》第25、27条。
23、C《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81、《合伙企业法》第31条。
24、C《公司法》第215条
25、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22
26、B《公司法》第178条
27、C《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
28、D《保险法》第63条
29、A《商业银行法》第17、22、71条
30、C《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48
31、D《保险法》第54、26、124、122条
32、B《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299-30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33、CA见《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454;B见第八章《自然资源法》相关内容,还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C见《民法通则》第81条;D见P457页“个人林权”。
34、D《票据法》第23条第二、三款、第22条
35、C《海商法》第25条
36、B《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40;《破产法》第31条;A项属破产费用,第34条;CD项见第37条。
37、A《仲裁法》第53条
38、D本题中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超过了《仲裁法》第74条规定的时效期(可参考《民事法学》P596、P87-88页)。但关于时效问题,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常常会发生误解,以为超过了时效期间提出请求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不予受理。从原理上说,这种情形是必须受理的,如果查明确实已过时效且没有延长或中断,则可以驳回请求;反过来想,如果不受理,怎么才能确实查清时效已过了呢?可参考《民事法学》P474第(9)点说明,该点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9、D?本题属于律考出题中的典型错误。首先由于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18条),甲与乙的争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市只是合同的签订地,只能根据协议产生诉讼管辖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向B市或D市法院起诉”。这里出题者犯了常识性的错误,但考生为了拿分起见,只能选择最接近正确答案的D了。
40、B《仲裁法》第46条
二、多项选择题
41、AB。《民事法学》(98)P211-212、P126页。B、C项的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权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哪一个优先?应当是基于物权的优先权优先。
42、AC。《民事法学》(98)P187。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
43、AD。这是个曾经很有争议的赔偿范围问题。根据《民事法学》(98)P83页的倾向,此10万元应属于“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4、AB。《民事法学》(98)P195。
45、ACD?《民事法学》(98)一书中没有明确说明。参见新《合同法》第十四章。
注: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下略)
46、ABCD。《民事法学》(98)P177。参见新合同法第30、27、29。
47、ABCD。《民事法学》(98)P170。
48、A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210。
49、ACD。参见《民事法学》(98)P159-162。《担保法》第18条。
50、A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223。《保险法》第46条。
51、ABD。《民事法学》(98)P220-221。参见《合同法》第265条。
52、AB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90、《合伙企业法》第44、30条。有参考书认为还应当选C,理由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三)项“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合伙人应当退伙。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本题的要求是“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条件,法律对此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要考虑也不是必须满足的。所以我倾向不选C。
53、BC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当然应当选择B、C项,但为何要选择D项呢?老实说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上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论。但《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87页倒数第一段明确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并举例(与本案非常类似)予以说明。这是学理解释,法院判案可以不依据其意见,但答题必须以此为依据,因为这是律考用书。
54、BC。《公司法》第19、73条
55、AB。《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12-114。A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B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属于可以约定的范围;C项的做法实际上将设备150万美元的出资重复出资,玩弄数字游戏,而且以合作企业为担保的主体,显然不行;D项,有人可能会选,理由是根据《实施细则》第53条这是法律允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注意,本题各选项实际属于同一案例的分解问题,既然A项正确,那么该企业就是具备法人资格的,而D项仅适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这大概是出题者精心设计的小陷阱。
56、ABCD。《公司法》第75、78、83条。
57、ABCD。《公司法》第202、203、199、203、205条。
58、ABD。《公司法》第77、84、89、90、94、95、92条。其中C项错误是因为根据第94条召开创立大会应该在办理设计登记之前。
59、AB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90条(一)至(三)。不过第(一)项原为“出资证明书”,A项准确地说应该是错误的,但是怀着对打字员宽容的态度,我认为还是应当选的,也希望本档的客人也能对档主有如此的宽容。
60、AD本题提出了非常有趣的问题,《商标法》第38条所指称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在一个侵权产品的供销合同中的哪个环节开始发生。我个人的理解(没有找到任何依据)应该是从生产开始,所以选择了A、D;如果你认为要从合同成立时起算,那么就应当选ABCD了。本来现实就是如此,如果法律都规定得那么清晰,还要律师来做什么呢?不过作为律考试题,这多少有些太前卫了。
61、AD。《合伙企业法》第43、42条。
62、AB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63、AC。《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398-400页。源出《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4、BC。B、C项见《产品质量法》第30、39条;不过该法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字样能否算是选A的依据呢?应该说,从理解上说,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刑事责任,至于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内容是由刑法确定的,权衡再三,还是不选为妙;D项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败诉责任。律考题就是这样的试题,即使你完全理解了,也未必知道如何才能拿到分,大概也是因为这样的含糊劲,近几年司法部不再公布试题的标准答案了,以免考生有意见。如果拿鲁迅先生时代的时髦话说,要想入法律门,“费厄泼赖”应当缓行!
65、AC。此题令人联想起1997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名案“贾国宇案”。本案同样存在需要探讨的地方。无论根据《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C两项都是正确的,这已经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常识。但问题是B项,饭店的职工韩某是否只能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获得工伤的赔偿,而不能直接作为受害者向厂商索赔呢?如果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韩不是消费者,确实不能直接索赔。(“不是消费者”的理由在著名的王海天津案件后几乎家喻户晓了),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1条,韩某完全可以作为非消费者身份的“受害人”向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因为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
至于D项,如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则是对的,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对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则诉讼时效为二年。所以D项是错的。
这里提醒大家特别留意,产品质量侵权问题是由几部相关的法律共同规定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当有特别规定时,特别法的适用优先。
66、AD。《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9条。
67、ABC。根据《劳动法》第29条,当选A、C,至于B项,根据第25条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既然只是行政处罚,当然就“不可以”吧。
68、AB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302页、《环境保护法》第42、43条。A项错误与B项正确是因为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致害人无过错也应当赔偿;D项错误是因为诉讼时效比较特别,为三年。
69、A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425-426页。B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C项属于无偿取得。
70、AC?此题可以根据排除法得出答案。当违约金的赔偿额已超过损失额,是肯定不需要再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因此B、D项肯定是错误的,那么就剩下A、C了。不过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看来根据新合同法是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
71、C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72、AD。《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55、《票据法》第54、55条。
73、ACD。《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本题看起来象是考仲裁问题,实际上考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问题。
74、AB?、ABD?、BD?这是道很让阿甲为难的试题,关于它市面上有以上三种答案,都有其道理。三种答案都是引用的《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问题是此仲裁协议是原仲裁协议还是新的仲裁协议。《民事法学》第592页明确解释,《仲裁法》适用的是“原仲裁协议”的观点。这里可以排除BD的选择方法。
那么A肯定是正确的,而D看来是不正确的(因为既然原仲裁协议有效,那么法院是不能受理诉讼的),C项肯定不对,只好选A、B了!不过既然原仲裁协议有效,双方也没有必要根据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还有,即使双方有仲裁协议,一方也仍然可能(或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如果受理而对方没有异议的,案件也仍然可以合法地审理下去,为什么说宏远公司没有此项权利呢?所以ABD的选择未必是不对的。
这里,档主只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基于对出题者的思路的揣摩猜测,我猜还是应该选AB。当然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猜测。
75、ABD。这里考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第二款:“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B、D两项肯定要选,C项肯定不选,A项是否要选呢?应该说,仲裁庭的决定权并没有排除当事人的申请权,所以当选。
76、AB。《仲裁法》第51条第二款。
77、AD。《仲裁法》第28条。
78、ABCD。《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79、ACD。《破产法》第18、19、21、35条
80、ABC。《破产法》第16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7条。
三、案例选择题
(一)
81、C。《担保法》第28条。
82、C。
83、AD。参见《民事法学》(98)P162“共同保证人”概念。
84、A。标的物以“代办托运”方式交付,卖方办完托运手续后即为交付,所有权已转移。参见《民事法学》(98)P201。
85、D。《民事法学》(98)P230“对于联运货物的灭失、损坏的赔偿要求,向到达地点提出”。
(二)
86、AB。本题的要点在于必须区分手稿本身的所有权与手稿所包含的著作权。甲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部分(《民事法学》P287-288)仍由其自身保留;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民事法学》P288-290)由其继承人戊继承;其手稿的所有权通过赠与转移给乙,丙通过继承获得手稿的所有权。C项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丁只是获得了手稿的使用权,如果要获得作品的使用权必须得到继承人戊的授权;D项错误因为戊只继承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没有人身权,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87、ABC。理由同上
88、A。A项属于发表权的行使(可看作不同意发表);B项属于所有权的行使,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由于戊没有发表权,所以C项不合法;D项属于发表行为。
89、B。丁明知原作者不同意发表而发表,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本题可参考《著作权法》第10、18、19、20、21、45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22条。
(三)
90、B。A、D错,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C错,见《民事法学》(98)P211-212。
91、BCD。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民事法学》(98)P187“特殊书面形式”。
92、D。A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B错,参见《担保法》第40条;C错,质押只适用于动产。
93、ABCD。A见91问;B对,因合同虽未生效但已成立,甲对丙违约;C、D对,见《民事法学》(98)P211-212。
(四)
94、ABCD?ABC?解答本题可能基于不同的观点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首先我们来整理一下案例的基本线索:曾经双方存在一份仲裁协议,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应诉,审理中原告撤诉。那么此时的问题是:应当重新订立一份新的仲裁协议呢(原仲裁协议无效)?还是根据旧的仲裁协议继续申请仲裁(原仲裁协议有效)?
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问题就在于这是否导致原仲裁协议失效?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分歧导致了上面的两种答案:
思路一: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那么A项错误;B项显然错误;C、D项错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答案将是ABCD。
思路二:原仲裁协议失效。那么A、B项错误;C项错误是因为不受理的原因在于双方未能达成新的仲裁协议;D项正确。答案是ABC。
95、AB。《仲裁法》第58、6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
96、ABC。《仲裁法》第64、61条。
(五)
97、CD。A项正确,符合《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01页所引用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所要求的不低于210万美元的规定;
B项正确,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并见《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02页;
C项错误,见《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02页,《实施条例》第27条;
D项错误,见《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103-104页所引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这是一道典型的折磨考生记忆力的试题。
98、BC。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31、22、23、24条。
99、ACD。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57、19、24条。
100、BCD。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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